阜陽實驗中學社團活動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(guī)范學生社團管理,推動社團健康發(fā)展,繁榮校園文化,推進素質教育,依照《阜陽實驗中學關于加強和改進社團活動工作的意見》,特制訂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社團,是指在教師指導下,學生自愿參加的,在學校登記注冊,按照其計劃開展活動的興趣小組。
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,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:
(一)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促進學生德、智、體、美全面發(fā)展,提高學生綜合素質。
(二)開展健康有益、豐富多彩的活動,豐富校園文化生活,連接課內與課外,培養(yǎng)學生興趣特長,提高學生實踐能力和探究意識。
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、變更和注銷
第五條 成立學生社團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原則上由在校學生10名以上(含10人)聯(lián)合組成,社團可由學校教師指導組建,也可由學生牽頭組建;
(二)有規(guī)范的名稱、活動計劃和相應的組織機構,社團名稱、計劃應當與其性質相符,準確反映其特征;
(三)有至少1名本校教師擔任社團指導老師,其他兼職老師可聘任社會人士或家長擔任;
(四)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和活動時間。
第六條 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的發(fā)起人,應當向學校社團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、社團活動計劃草案、發(fā)起人基本情況等文字資料,經(jīng)審查同意后進行登記注冊。
第七條 學生社團登記注冊時,應按相關類別進行申請。一個社團只能進行一個類別的申請登記。
學生社團從活動類型上主要分以下幾類:
(一)文化語言類社團,主要涵蓋語文、英語、政治、歷史、心理等學科相關社團;
(二)體育類社團,主要涵蓋體育學科社團;
(三)藝術類社團,主要涵蓋音樂、美術等學科相關社團;
(四)科技類社團,主演涵蓋物理、化學、地理、生物、信息等學科相關社團;
(五)綜合實踐類社團,主要涵蓋跨學科或現(xiàn)有課程體系未對應的社團,如集郵、軍迷、非物質文化遺產(chǎn)、愛心服務等。
第八條 學生社團如需變更或注銷的,應及時向學校社團管理部門提出申請,經(jīng)批準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。
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
第九條 學生社團由本校各年級學生共同組成。如果選報某一項目人數(shù)較多、不利于開展活動的,可以分年段成立分社團。
第十條 學生社團成員大會由社團成員組成,依照本辦法的規(guī)定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確定或修改社團章程;
(二)選舉和更換社團團(會)長;
(三)研究討論社團工作計劃和總結
(四)對社團變更、注銷等重大事項作出決定;
第十一條 社團成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,大會形成的決議要報學校社團管理部門批準和備案。
大會作出決議,必須經(jīng)全體成員半數(shù)以上通過;對社團變更、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,必須經(jīng)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。
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可以設團(會)長1名,副團(會)長1-3名,秘書長1名。團(會)長經(jīng)會員大會選舉通過,由學校社團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任命。副團(會)長和秘書長由團(會)長提名產(chǎn)生。團(會)長全面負責本社團各項工作,副團(會)長協(xié)助團(會)長開展工作,秘書長負責社團日常事務的管理。
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得擔任或繼續(xù)擔任學生社團團(會)長:
(一)在校期間曾經(jīng)受到校紀校規(guī)處分的;
(二)被撤職或在社團被宣布解散中應負主要責任的;
(三)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情況。
第十三條 在學生社團內部,各成員一律平等,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(guī)、學校管理制度和社團章程;
(二)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,及時完成社團下達的各項任務;
(三)自覺接受社團的管理。
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成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有權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團;
(二)有權參加相應社團的各項活動,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批評、建議和質詢;
(三)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。
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活動
第十五條 學生社團活動必須在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校紀校規(guī)許可的范圍內開展;學生社團活動應圍繞本社團宗旨開展,自覺接受社團管理部門和指導教師的指導和監(jiān)督。
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開展除內部活動以外的開放性活動和校外活動,必須報學校社團管理部門審批。學校社團管理部門要對活動的安全性、合法性進行嚴格把關。
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的時間由各學校統(tǒng)籌協(xié)調。應每周安排至少半天的集中活動時間(原則上在周三下午)。
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場地由學校統(tǒng)一安排。學校為每一個學生社團確定一個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,同時整合校園周邊資源,充分發(fā)揮青少年教育實踐基地的作用,為學生社團開展校外活動服務。
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不收取學生會費,其活動經(jīng)費由學校在公用經(jīng)費中適當安排,也可接受社會各界的相關資助,如場地、設備設施等。
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可以創(chuàng)辦內部刊物,但其編印和發(fā)放必須經(jīng)學校社團管理部門審查通過。
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監(jiān)督管理
第二十一條 校團委組織受黨組織的委托,在學校各有關職能部門的支持下,成立社團管理部門,負責以下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:
(一)對學生社團成立、變更和注銷進行登記、注冊;
(二)對聘請的校內外指導教師進行審查批準,并進行相關培訓;
(三)對學生社團的各項活動進行監(jiān)督和審查;
(四)對學生社團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評估;
(五)對學生社團違反本辦法的問題進行查處。
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履行以下職責:
(一)加強學生社團成員的思想政治教育;
(二)參與學生社團的建設和管理,指導規(guī)劃社團發(fā)展;
(三)指導學生社團開展活動,督促社團成員遵守法律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制度和社團章程,督促團(會)長定期向學校社團管理部門和社團全體成員報告工作;
(四)對團(會)長的更換提出建議;
(五)開展學生社團建設課題研究。
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
第二十三條 學校定期對全校社團進行綜合評估,評定校級“優(yōu)秀社團”,并對表現(xiàn)優(yōu)秀的社團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。
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學校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,進行整頓:
(一)活動范圍、內容與社團宗旨、章程不符;
(二)不接受本辦法規(guī)定或各校的有關規(guī)定和指導;
(三)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。
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學校有權將其解散:
(一)活動違反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的;
(二)背棄社團宗旨,情節(jié)惡劣的;
(三)學校責令整頓后仍然不符合本辦法或學校有關規(guī)定的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阜陽實驗中學校委會。
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春季學期起實施。
阜陽實驗中學
2016年3月17日